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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部门:信息工程系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8/3/30 15:48:36 人气:133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区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68号)文件精神,我院从3月29日始开展2018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多重身份的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身份申请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发放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每人1000元。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此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份(首页、低保持证人页和本人页);

(5)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两套。

2、残疾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此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本人建设银行复印件两份;

(4)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两套。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此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份(首页、持证人页和本人页);

(5)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此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两份(首页、持证人页和本人页);

(5)扶贫办制发的《扶贫手册》或《精准扶贫帮扶卡》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5、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此表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3)本人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两份;

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两套。

四、审核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

1、以申请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低保系统电子证书为依据,其他一切证明不做考虑。

2、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学生本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与低保持证人的亲子关系。

3、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或非亲子关系的,低保证上明确将该生列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以低保证为准,视为该生所在家庭享受低保。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1、以申请学生家庭成员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2、残疾证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学生本人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与残疾证持证人的亲子关系。

(三)残疾高校毕业生

以申请人本人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1、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为准,申领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信息必须在该系统中体现。系统名单由学院提供名单。

2、对学生姓名、学籍信息等和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不符的,学院统一出具相关证明。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以申请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由扶贫办制发的《扶贫手册》、《精准扶贫帮扶卡》为准。

五、审核和资金发放

1、各系负责审核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并核对相应复印件,审核后将原件及时返还学生。同时,认真审查申请学生的各项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申请材料按该表顺序排放),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材料不全和不合格的因时间原因不重新收取,请各系老师认真研读文件,传达给学生。

报送截止时间:2018年4月20日,电子版材料发送到1914318581@qq.com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再次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领导批示,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复核通过的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复核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我院账户。由我院财务处将补贴资金打入毕业生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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